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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广州市企业职工医保缴费政策变更历史,了解现行有效政策
发布日期:2025-12-12 01:51    点击次数:112

首先,头条上不少骗子拿国家1998年44号文当作所谓的下岗职工补缴的依据发文骗人骗流量,实际上这个文件的全称是:《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认识字的都应该知道是关于哪方面的规定了吧?

决定要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从1999年初开始启动,1999年底基本完成。但广州市从其官方文件来看,最早的是自2001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但该办法中第六十七条把广州市统筹区内个体、自由职业者和外地户籍人员排除在外,直接导致很多在广州市属单位工作的外地户籍人员无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自2005年12月1日实施的《广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终于让市统筹区内的外地户籍城镇人员必须参加住院+重疾补助保险,同时也可以参加统账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有了合法的依据。

穗府办〔2011〕34号明确自2011年9月1日开始实施没有个人医疗账户的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计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过从2015年7月1日起开始废止,也就是说从2015年7月1日开始广州市全部实施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而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经过两次修正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明确: 在职职工应当按规定参保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本条例实施后首次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满十五年且在本市累计缴费满十年的,...... 本条例实施前已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职工,累计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满十年且在本市累计缴费满十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不再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享受相应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自2015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中第十六条再次明确: 参保人员在2014年1月1日后首次办理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缴费的,以及201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但未在2014年1月31日前缴费的,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按15年执行。  参保人员在201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且在2014年1月31日前缴费的,其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仍按10年执行。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有效的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明确废止了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但同时也没有根据自2022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经粤医保规〔2025〕1号文把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1月31日的粤医保规〔2022〕2号《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中第六条要求: 逐步统一全省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政策。累计缴费年限到2030年1月1日统一为男职工30年,女职工25年。  未达前款规定的市,从2022年开始,在本市2021年缴费年限政策的基础上,逐年调整本市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修改累计缴费年限的要求。

由于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经过两次修正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并没有被明文废止,所以就目前而言,广州市仍然是在执行2014年1月1日为分界点的10年或15年的累计缴费年限要求。

珠三角重点城市珠海市:自2024年9月1日实施的珠府〔2024〕57号中规定了参加职工医保(含统账结合职工医保和单建统筹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到2029年逐步统一为25年。

深圳市: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的深医保规〔2025〕5号明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确认本市为退休后待遇享受地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同时参加职工医保的累计缴费年限满25年的,可以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广州市的相关规定中都没有明确有效期,是否及何时会做出调整是个未知数。

个人的看法是,累计缴费年限在接下来的4年内是否逐步过渡到20-25年还是维持现状都很正常,重要的是广州市应该学习深圳市,对于退休时职工医保延缴或一次性缴费人员的缴费基数应该允许按当时缴费基数的60%为基准值计算,不是执行目前的100%!同时考虑把正式执行职工医保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纳入职工医保的视同缴费年限!

恭祝一切有缘身心健康,幸福平安!

国泰民安,风调雨顺,见者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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